学校各单位:
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学校修订了《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8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废止了《湖北中医药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制度已经印发。为帮助各单位更好学习贯彻修订后的新制度,现对制度修订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我校现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2项,其中10项是在2016-2017年制定,部分制度不适应资产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部分制度需要根据学校治理要求进行优化完善。今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政策施行后,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修订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二、修订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总体情况
此次共修订制度8项、废止制度1项、保留不变制度3项,“废改立”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共11项。
(一)新修订的8项制度
1.《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医校〔2021〕147号)
2.《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标准》(中医校〔2021〕148号)
3.《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2021〕149号)
4.《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2021〕150号)
5.《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2021〕151号)
6.《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2021〕152号)
7.《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2021〕153号)
8.《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中医校〔2021〕154号)
(二)保留不变的3项制度
1.《湖北中医药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中医校字〔2017〕10号)
2.《湖北中医药大学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字〔2019〕26号)
3.《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医校字〔2020〕136号)
三、修订的主要特点
2016-2017年,我校成体系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重点解决“有没有”的问题,此次制度修订着眼于“好不好”的问题。修订的制度注重与国家、我省近年来新出台的资产管理制度衔接;保留了我校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中好的经验做法;参考了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纺织大学等高校最新制度成果。通过制度修订,做到“能放的放开”、“该管的管好”,通过提升国有资产管理能力,为学校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一)“能放的放开”,即把对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简政放权,优化管理,强化服务。比如,修订后的制度规定:(1)科研教学类资产配置在预算执行阶段,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资产配置调整,明确了四类情形的资产配置追加、调整的程序。(2)一次性购置2000元以下的图书、用于政治理论学习和职工培训所购置的图书、资料不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方便了教职工零星购书,鼓励购买学习用书。(3)将大型、大批资产验收需使用单位验收和学校复核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进行,简化了验收流程。(4)将原仅针对教学科研设备维修的制度修订为涵盖各类设备的维修,统一维修要求,规范维修程序,对1万元以下的维修,无需审批表和验收报告。(5)将原来的大批资产处置论证报告和大型资产处置论证报告合并,仅对土地、房屋、车辆和单价20万元以上大型资产的处置进行论证。(6)取消了原各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和论证报告中的校领导签字,改由国资处汇总后统一报签,减轻基层负担。
(二)“该管的管好”,即把对高校资产管理的规范性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内控,夯实责任,提升能力。比如:(1)修订完善了学校国资委、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使用人、保管人的职责。(2)将长期“过紧日子”、向内挖潜和绩效管理的的思想写进了制度,多措并举为学校开源节流:将通用办公设备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对各单位可配置资产的限额实行动态监管、对配置单价20万元以上资产实行校内同类资产查重、对拟处置资产增加国资处实地查勘复核,从而避免超标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推进共享共用、减少随意处置。(3)针对资产配置追加调整事项缺乏审批制度、项目结余资金统筹不够等问题,以新的《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取代实行了多年的《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同时避免了过去计划和购置两次审批、反复签字跑腿的问题。(4)针对近年来巡视、审计、检查等发现的有关问题,完善了校内资产出借、资产验收时限、公私两用物品管理、人事变动资产清查交接等规定。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思路:该办法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中居于顶层地位。本次修订进行了全面丰富和完善,将原制度九章31条4000余字拓展为十章58条9000余字,修订率达80%以上。修订依据上大量采用了近年国家、省新出台的法规制度表述,各项法规制度表述不一致的,以级别更高和最新出台的为准;重点参照了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与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衔接,既保持一致提法,又注重总纲性定位,只规定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具体流程和要求在相应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订了文件制定的依据。
(2)按照内控管理和检查的要求增加了内控管理要求。
(3)调整了国资委成员和资产归口管理单位:
增加了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将家具类资产管理归口从后勤管理处变更为国资处,后勤管理处管理办公桌椅。
(4)全面修订和丰富了国资委、国资办、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5)资产配置章节,按照国家《条例》规定,强调了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增加了在建工程转固、资产入账会计核算、产权登记等规定。
(6)资产使用章节,将长期“过紧日子”、向内挖潜的思想写进了办法;增加了资产使用人、保管人的岗位责任,明确实行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和离任资产审计制度;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抵押担保作了详细规定。
(7)资产处置章节,按照国家《条例》规定,重新表述了资产报废报损、划转交接的情形和资产公开处置的要求;按照教育厅资产处置文件(鄂教财[2018]5号)规定,明确了资产处置评估要求;增加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文件(财资[2020]97号)规定,明确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前可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
(8)资产评估与清查章节,按照财政部第100号令明确了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按照国家《条例》规定明确了应当进行资产专项清查的情形。
(9)将原有第七章资产信息与绩效管理,拆分为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和第八章资产绩效管理,分别进行了修订和丰富,按国家《条例》规定增加了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由国资办组织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并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预算项目绩效评价范围。
(10)要求各二级法人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报学校批准后执行。附属省中医院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11)删除了资产配置、申购及验收入账、资产处置3个流程图(已在相关实施细则中体现)。
(12)其他修订。
(二)《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标准》
修订的主要思路:修订与新执行的政府会计制度准则不相符和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地方;修订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界定标准,使之既符合制度,又便于操作、方便师生,如对标准以下的零星图书、发放给个人的学习资料等不再纳入固定资产,无需资产配置和到图书馆验收。
修订的主要内容:
(1)文件名称和涉及内容增加了“无形资产”。
(2)修订了文件制定的依据。
(3)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后,修订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表述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的规定。
(4)结合学校近年来在验收入账方面遇到的问题,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标准进行了新的界定:
除单价1000元以上的资产和单价500元以上的家具作为固定资产外,将原单价800-1000元且批量3万元的资产纳入固定资产,修改为一次性取得批量总价值1万元以上的大批同类家具纳入固定资产,通用办公设备不论金额全部纳入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的图书一次性未达到2000元的不再作为固定资产(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纺织大学均为2000元标准),接受捐赠的图书符合入藏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明确了软件入无形资产的金额标准:批量价值小于1万元或单价小于1000元的软件不确认为无形资产,超过5万元的软件升级作为无形资产。
(5)增加了不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的情形,如用于政治理论学习和职工培训所购置的图书和其他学习资料不入固定资产账。
(6)依据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的、目前正在执行的资产折旧方案,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规定。
(7)明确了工会经费、党费、团费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入学校资产账。
(8)其他修订。
(三)《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的主要思路:根据新的资产管理规定调整相关内容;对资产配置管理体现一“宽”一“严”:“宽”是明确允许资产配置根据需要追加、调整,特别是科研教学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采购,取消了购置审批表,“严”是根据上级规定明确和严格了资产配置校内审批程序,增加了归口审核和大型设备查重,促进资产配置科学化。
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订了文件制定依据。
(2)资产配置原则增加了资产配置与资产绩效挂钩,资产配置编报要求增加对可配置资产的限额进行动态监管。
(3)参照其他高校的普遍做法,增加了资产配置归口管理,明确了国资处、财务处、人事处、科技处、信息办、图书馆的归口管理职能,各单位资产配置计划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4)资产配置编报范围增加了在建工程,明确了在建工程、车辆编报资产配置的条件。
(5)对大型资产配置,除单价100万元以上资产必须进行论证外,增加了对单价20万元以上资产必须到国资处查重的要求,防止重复购置。
(6)增加了科研教学类资产配置放管服规定,在编制资产配置计划明细的基础上,学校以汇总数形式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在预算执行阶段,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资产配置调整,并按学校批准调整的资产配置计划采购。
(7)明确了四类情形的资产配置追加、调整的程序。
(8)将购置审批前置为资产配置审批,新增《湖北中医药大学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并以该表取代《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避免重复审批,减少签字跑腿。
(9)预留了电子签名、电子公章有效性的条款。
(10)其他修订。
(四)《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的主要思路:针对2018年政府采购检查提出的验收不及时等问题,对到货情况、验收时间等作出了严格规定;针对近年来验收中出现的到货商品与合同不一致、学校验收复核可参与的部门过少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
(1)部分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了到货日期,政府采购检查时以合同签订日期与学校验收日期之间的间隔超过约定的到货日期,判定学校验收超期,而实际上可能是供应商到货超期,但由于在验收中没有到货时间的记录和证明,无法自证。因此,此次修订增加了应配合供应商做好到货签收,留存到货签收凭证或做好到货登记的内容。同时在《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增加了到货情况一栏,载明合同约定到货时间、实际到货时间、安装调试完成时间。
(2)为加快验收效率和资金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单位组织验收、申报审核的时限要求,对国资处复核的时间作出规定,从服务承诺转变为制度要求。
(3)过去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复核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仅有审计处、工会参与,且不熟悉专业设备,复核难度大;二是各单位验收和学校复核验收分两次进行,增加了各单位负担。因此将验收方式改为:所有验收均由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一次性验收完成,其中单价20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验收,验收小组成员至少为5人,成员应包括国资处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1人、本单位外或校外专家1人。其中单价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请档案馆选派1人进行档案验收。
(4)修改了验收需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5)增加了对不能按合同约定规格型号提供货物的处理办法。
(6)明确了资产领用登记表签字规定。
(7)预留了电子签名、电子公章有效性的条款。
(8)依据细则的修订优化了《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9)修订了固定资产验收流程图。
(10)其他修订。
(五)《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的主要思路:根据修订的《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相应的内容调整;根据近年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增补部分条款。
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订了文件制定依据。
(2)修订了固定资产责任体系表述。
(3)将非在职在岗人员使用的资产(如退休返聘)、公用、共用资产由在职在岗人员登记为使用人改为登记为保管人,实际使用人在系统中备案。
(4)增加了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使用条款。
(5)在可公私两用设备的管理中,增加了便携式设备可随身携带的规定,但需定期将设备带回设备登记地接受清查盘点。
(6)大型设备管理制度中增加了有偿使用制度。
(7)因特种设备管理具有专门的法规要求,从大型设备管理条款中抽出单独成条,明确相关规定。
(8)增加了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对资产维修保养的要求和责任。
(9)根据审计反映的校内资产出借无记录的问题,增加了校内资产出借的规定,并在附件中增加了校内出借登记表。
(10)将固定资产调拨制度和闲置资产调剂制度合并为一条,增加了建立闲置资产周转仓库、不定期发布闲置资产调剂公告的内容。
(11)明确人事变动的资产清查和交接由原单位负责,未经学校批准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带离原单位。
(12)预留了电子签名、电子公章有效性的条款。
(13)其他修订。
(六)《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的主要思路:原办法只针对国资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具有局限性。各单位、各项目在自行维修时,如何申报、如何维修、如何验收,没有规则可循。修订后的制度既统一规范了全校各类仪器设备的维修,又尽量简化维修报批、验收流程。
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法规和文件依据。
(2)将仪器设备维修范围扩展到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其他用途的各类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3)明确学校仪器设备维修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办公设备、车辆的维修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如:空调、电梯等);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其他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4)确定了“预防为主、及时维修、勤俭节约、突出效益”的维修原则。参照其他学校的做法,规定无维修价值或维修费超过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
(5)明确了维修的程序:维修诊断-维修审批-维修实施-维修验收-维修报账。
(6)根据维修金额确定了维修审批和验收的程序:
维修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经费负责人同意即可实施。使用单位验收人、经费负责人签字即为验收。
维修经费预算在1万元(含)以上的,使用单位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申请人签字,报使用单位负责人、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维修经费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维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验收时使用单位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使用单位验收人、负责人签字(维修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维修归口管理部门复核)。
(7)附件修订了仪器设备维修流程图,增加了《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
(8)预留了电子签名、电子公章有效性的条款。
(9)其他修订。
(七)《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的主要思路:根据新的法规和文件依据,修订资产处置有关表述;一方面,优化资产处置流程,减轻基层负担,如:合并原批量20万元资产论证报告与大型资产论证报告,统一为20万元以上资产论证报告,简化论证人员构成要求,删减原需资产主管校领导签字的内容,改为国资处汇总后集中报告;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增加了资产处置单位内技术鉴定要求、国资处实地复核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等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订了文件制定依据。
(2)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资产处置的定义、处置情形等,对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以保持一致。
(3)优化了资产处置论证要求。因原制度要求使用单位批量处置20万元以上的资产需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论证报告》,有的单位为规避论证,故意少报处置内容,造成报废资产积压,且该报告易与大型资产处置论证报告重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新的资产处置规定基本已不再按批量处置金额划分审批权限,主要看资产类别和单项价值。因此,修订稿取消了批量处置资产的论证报告,仅保留《湖北中医药大学大型资产处置论证报告》,凡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和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上(原规定为50万元)大型资产填报。
(4)减少了签字跑腿。将原资产处置申请表中单项账面原值达到1万元或批量达到20万元的报校领导审核签字,以及大型资产处置论证报告中的校领导签字删减,改由国资处汇总后统一报资产主管校领导审核,减轻基层负担。
(5)处置程序增加了使用单位清理环节。将使用单位资产清理与论证作为处置程序的第一步,要求使用单位核实实物现状,进行技术鉴定;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一般不得报废,若因损坏无法使用且无维修价值,可按学校资产损失赔偿规定报损。
(6)处置程序增加了国资处实地复核环节。新增规定:国资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实地查勘、复核,重点复核实物现状、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等。对复核发现问题的责成使用单位整改,对不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退回已审核的单据。国资处实地复核可与资产评估的现场勘查工作同步进行。
(7)处置程序增加了对虽未达到资产评估标准,但处置金额较大或认为有必要评估的,国资处可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公开处置的底价依据。
(8)修改了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的事项。将原规定的处置土地、房屋、车辆,以及一次性处置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账面原值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纳入“三重一大”范围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修改为: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发生转移、货币性资产处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
(9)将车辆处置规定改为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10)资产处置申请表增加了使用人字段和单位技术鉴定意见。
(11)修订了资产处置流程图。
(12)增加了《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13)预留了电子签名、电子公章有效性的条款。
(14)其他修订。
(八)《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
修订的主要思路: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关于损失责任的规定,参照其他学校的相关制度,结合学校近年来在赔偿处理上遇到的问题,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订了文件制定依据。
(2)修订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体系表述,使之与其他制度一致。
(3)将原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分解为第二章“责任认定”与第三章“赔偿方式”,结构更清晰。
(4)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在责任事故中增加了“因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内容。
(5)在赔偿方式上除了计价赔偿,还增加了实物赔偿。
(6)结合新的折旧规定和学校实际,修改了计价赔偿的计算办法。折旧年限原细则没有依据,现调整为资产系统实际折旧额或规定的折旧年限;原细则的加权系数实际就是赔偿比例,现更改为赔偿比例;原加权系数仅设0和1两种,难以视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现调整为0、20%、50%、80%、100%共五档;调整了达到或超出折旧年限的赔偿比例。详见第十三条。
(7)增加了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移动存储、摄影摄像设备、录音笔等可公私两用的设备的赔偿规定,赔偿比例高于其他资产,防止故意以较低的赔偿金额为私人添置设备。
(8)增加了报废处置过程中发生资产遗失的规定,按评估残值赔偿。
(9)《固定资产损失报告》中原由当事人作出事故说明,因发生过当事人不愿说明、不签字的情况,现更改为由资产使用单位作出报告,事故报告人一般为当事人,也可以为事故证明人或资产管理员。
(10)原资产损失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现调整为均须由主管资产校领导审批。
(11)明确图书的损坏、丢失赔偿执行学校图书馆规定。
(12)预留了电子签名、电子公章有效性的条款。
(13)其他修订。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