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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2021〕153号)

时间:2021-11-03 09:10:49 来源: 作者:

附属省中医院;各学院、处、室、部、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等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有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核销、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学校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

第四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资产处置的决策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资产处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财政厅资产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理与论证。使用单位对现有资产进行清理,明确拟处置的资产和处置方式。资产报废达到报废年限的,使用单位应核实实物现状,进行技术鉴定;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一般不得报废,若因损坏无法使用且无维修价值,可按学校资产损失赔偿规定报损。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和单项账面原值20万元(含)以上大型资产,使用单位应组织论证,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大型资产处置论证报告》。按规定应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二)申请与报送。资产使用单位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产系统)申报资产处置。国资处依据报废处置年限等规定,对处置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使用单位在资产系统打印《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国资处,资产处置论证报告、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等材料一并报送;初审未通过的,退回使用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学校审核。国资处审核使用单位报送的资产处置申请表、资产处置论证报告、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等材料,汇总形成处置清单,将拟处置资产情况(含论证、鉴定情况)报资产主管校领导审核。经资产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国资处在资产系统中同步完成资产处置审核。

(四)集中存放。资产使用单位对审核通过的拟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相对集中存放,并将集中存放地点报国资处备案。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中转至学校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存放,禁止占用消防通道,防止挤占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等空间资源,避免因保管不善遗失。

(五)复核与评估。国资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实地复核,重点复核实物现状、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等。对复核发现问题的责成使用单位整改,对不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退回已审核的单据。依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国资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虽未达到资产评估标准,但处置金额较大或认为有必要评估的,国资处可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公开处置的底价依据。国资处实地复核可与资产评估的现场勘查工作同步进行。

(六)学校决策。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统一由国资处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其中,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发生转移、货币性资产处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

(七)反馈与公示。国资处将学校资产处置批准情况反馈给申报单位,并将拟处置资产情况通过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处置资产的总数量、总金额、资产明细、处置方式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八)报审报批。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需报上级部门和省政府审核、批复的资产处置事项,学校以正式文件向上级部门报审、报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公务用车处置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九)公开处置。按照公开处置的要求,国资处负责组织及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公开处置的依据为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属备案事项的,以学校决策的会议纪要为依据。公开处置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等。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其中:

    1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应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2固定资产实物报废处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公开确定旧品回收机构。

3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商,应当具有相应的危化物品、危废物品回收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十)收益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务处将上缴国库的凭证提供给国资处作为处置备案材料。

(十一)上报备案。学校整理资产处置备案材料,通过财政厅资产系统将资产处置结果上报备案。

(十二)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国资处根据资产处置批文或备案决定,分别在学校资产系统和财政厅资产系统办理数据变更登记;同时将资产处置批文或备案决定、相关明细清单及调账说明送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资产处置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学校处置资产前,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确需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结果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一)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国有资产;

(二)对房屋、单项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

(三)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危房、特种设备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并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残值估价。

第三章 处置方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报废。

(一)报废是指对达到相关规定使用年限(见附件:《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且无法正常使用,或经技术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二)国有资产报废应当体现勤俭办学的要求。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通过维修、改造能够安全使用的,原则上应当继续使用;对仍有使用价值的闲置资产,应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或向国资处申报调剂,盘活闲置资产。

(三)国有资产报废,应由申请单位按照资产处置程序向学校申报,同时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报废(拆除)的,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2.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 报损。

(一)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二)国有资产报损,应由申请单位按照资产处置程序向学校申报,同时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非货币性资产报损。资产非正常损失、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或因单位或个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或国有资产清查要求,由资产使用单位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按照资产处置程序处理。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应进行追责和赔偿。

2.货币性资产报损。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法律文书。涉及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三)学校对报损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学校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

(一)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将占有、使用的资产,自愿无偿转让给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单位或组织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二)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由申请单位按照资产处置程序向学校申报,同时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2.100万元及以上的实物资产对外捐赠,需提交对外捐赠实物资产的评估报告和分析论证报告。对外捐赠资产分析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资金(实物)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单位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确认,并作为学校财务处账务调整的依据。

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包括学校与其他单位间的资产调剂、调拨、划转等。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应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申报、处置。

第十五条 有偿转让和置换。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申报、处置。有偿转让账面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其他处置收入。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和上缴,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国资处对资产处置收入的收缴工作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纳入学校预算,主要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事业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处置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学校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向学校和社会公开资产处置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密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处置行为,按国家、我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需签字、盖章的相关材料,若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的,其电子签名、电子公章同样有效。

第二十四条 附属省中医院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字201710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 损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2021〕154号)
下一条:关于修订印发《湖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 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医校〔202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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