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省中医院;各学院、处、室、部、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21年11月1日
附件
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制度和《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禁止形成账外资产。凡未按要求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不予报账和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验收,是指对取得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货物是否满足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履约验收。入库是指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固定资产,以及软件(以下所指固定资产含软件)的验收入库。房屋及构筑物新建、维修验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资产入库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校通过采购、接受调拨、接受捐赠等方式新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同一项目中既有固定资产又有非固定资产的,非固定资产的货物应当一并进行验收,但不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验收
第六条 使用单位是固定资产验收的主体。项目执行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应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使用单位应配合供应商做好到货签收,留存到货签收凭证或做好到货登记。收到货物后,使用单位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填写验收报告。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验收。进口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不能如期验收的,使用单位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明确计划验收的时间。
验收可根据合同或发票批量组织,逐一验收。对分批到货的,应在全部货物到齐后组织验收,特殊情况可分批验收。需安装、调试、检测的,应在上述工作完成后验收。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对验收工作实施监管,并对使用单位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第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是否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二)是否在现场开箱、拆封;
(三)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与投标产品和采购合同的货物相符;
(四)安装调试是否完毕;
(五)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六)功能和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七)供应商是否有违规及超出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九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一)成立验收小组。使用单位选定3人以上组成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专家或其他成员。资产使用人、项目负责人可参与验收小组。
单价20万元(含)以上或单个使用单位验收批量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验收小组至少为5人,成员除上述构成外,还应包括国资处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1人、本单位外或校外专家1人。其中单价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请档案馆选派1人进行档案验收。
(二)收集资料。收集、整理验收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政府采购确认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等,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全部货物的《验收清单》。
(三)开箱验货。验收小组成员在场,开箱验货,检查货物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与合同、验收清单相符;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货物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资料和相关配件是否齐全。
(四)安装调试及培训。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并进行人员培训。对单价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要求供应商提供《技术指标测试报告》(一式两份,简称测试报告)。验收小组对安装、调试和运行、测试情况进行检查。
(五)验收签字。验收小组进行全面验收(可以召开验收会),形成验收结论。使用单位填写《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一式两份,简称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使用单位在验收报告和验收清单上盖章。
(六)资料送审。使用单位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资产建账申请(详见本细则第三章),并将验收报告(含验收清单)的两份原件、《湖北中医药大学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原件、合同复印件(按学校相关规定免签采购合同的低值设备除外)、发票复印件送至国资处,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单价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提供《技术指标测试报告》两份原件。
(七)学校复核。国资处依据使用单位的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等书面材料进行复核,在验收报告上填写复核情况并签字,可视情况进行实物抽验。书面复核工作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编号建档。国资处对复核通过的验收报告编发验收合格号。将其中一份验收报告和测试报告返还使用单位报账。
第十条 图书验收由图书馆负责。图书到货后,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由申购单位填报《湖北中医药大学图书资料配置验收报告单》并附《购书清单》,到图书馆验收。
第十一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责成供应商及时解决。使用单位与项目执行单位不一致的,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
(一)货物及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使用单位应做好点收记录;货物有破损时,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
(二)货物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及时向采购部门报告,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型号提供货物,经双方协商后,在不低于原型号功能或价值的前提下,可变更货物型号,并由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盖公章,项目单位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货物型号的明确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验收复核时将上述资料一并提供。
(三)货物性能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报采购部门,提出退货或其它解决措施。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应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变动的条款与供应商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若无特殊情况,验收工作应在到货后18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因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以及验收把关不严或工作失误,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供应商未能按要求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开具发票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导致不能验收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第三章 固定资产入库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产系统),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手续,防止形成账外资产。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一)使用单位建账。使用单位应在本单位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登录资产系统,按照一物一卡的要求,逐一登记资产信息,上报学校审核。登记信息应以合同、发票和验收报告为依据,准确、完整填报。按要求需上传相关凭证的,应通过系统扫描、上传。验收日期和验收合格号待验收合格后更正或补充。
(二)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在验收复核通过后,对使用单位入库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是否有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否有验收报告和编发的验收合格号;是否上传了相关凭证;登记的信息是否与合同、发票一致;是否有错项、漏项等不规范的信息。审核不合格的,退回使用单位修改后重新上报。
(三)打印入库单和领用登记表。审核通过的,打印《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软件为《湖北中医药大学无形资产入库单》)。国资处入库经办人、负责人、使用单位领用经办人在入库单上签字。同时,通过资产系统打印《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使用人领用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单位公章。使用人栏一般须本人签字,特殊情况可委托资产管理员或有关人员代签,严禁供货商、学生等其他人员代签。入库单白联由国资处存档,红联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存档,黄联报账时交财务处。
(四)粘贴资产标签。使用单位领取资产二维码标签,粘贴到对应资产的明显位置。资产标签必须及时粘贴,不得随意丢弃、撕毁。国资处对资产标签粘贴情况进行抽检。
第十四条 图书馆定期将图书验收单或复印件送至国资处。国资处定期与图书馆、财务处对账,根据会计账在资产系统将图书入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获得的固定资产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具体执行《湖北中医药大学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字〔2019〕26号)规定。由学校或项目单位占有、使用,又暂不能确定为学校所属固定资产的,应参照本细则组织验收,但不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验收入库手续应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供应商应提供到货清单、参加开箱验货、进行设备调试、协助技术测试和参加验收会,但不得参与办理验收报告和入库登记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需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由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交《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采购项目保证金退款报告》,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单位应主动做好保证金退款工作,防止拖欠企业款项。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采购、验收、入库、报账等各环节工作的有效衔接。对已入库的固定资产,国资处、财务处应每月做好对账工作,核实、完善固定资产入账信息。国资处应及时将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信息上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需签字、盖章的相关材料,若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的,其电子签名、电子公章同样有效。
第二十条 附属省中医院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校字〔2017〕10号)同时废止。